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宝处〔2024〕13202300007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彼伊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3MABTW7AF3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伊青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667902万元,罚款0.779688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1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3312243670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4〕132023000072号
当事人:上海彼伊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BTW7AF33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层A区
法定代表人:吴伊青
身份证号码:310*************29
联系电话:156*******2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真大路560号318室
2022年12月8日,我局接举报反映上海彼伊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淘宝店内违规销售未备案化妆品,并提供了被举报化妆品的销售页面截图。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经营的甲油胶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备案证明。2023年1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2月20日,我局接投诉反映在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店铺“BBgel”购买的美甲光疗胶发现没有备案号,认为当事人销售无备案化妆品。2023年3月9日,我局决定并案调查。通过确认投诉举报人消费订单、查询店铺后台记录、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宝山区真大路560号318室从事美甲饰品、美甲甲片和甲油胶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淘宝店铺“BBgel”。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当事人通过自营淘宝店铺“BBgel”经营32款色号的甲油胶国产普通化妆品(以下简称:上述甲油胶),上述甲油胶均未备案。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1月11日,当事人通过小红书和微信体验群开展上述甲油胶免费试用推广活动,免费试用方式均包含通过当事人淘宝店铺自行下单后返现。上述甲油胶均为当事人委托佛山某公司加工生产。2022年11月25日,当事人先行停止经营未备案的上述甲油胶。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完成上述甲油胶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当事人经营上述未备案甲油胶违法所得6679.02元,货值金额77968.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界面、免费试用活动截图和退款记录等材料。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4〕13202300007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认真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未备案的甲油胶国产普通化妆品3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陆佰柒拾玖元贰分;
三、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玖拾陆元捌角捌分。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柒拾伍元玖角。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大场市场监督管理所(宝山区沪太支路1352号)办理没收手续。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7
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