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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34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宗信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8586773149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冷士隽 | ||
违法行为类型 | 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0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02832668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340号
当事人:上海宗信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913101185867731496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598弄8号楼C3-64
法定代表人:冷士隽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1年11月28日成立,2021年7月建立京东店铺“sigma宗信专卖店”(网址:https://mall.jd.com/index-747185.html?from=pc),2023年10月上线销售“希格玛智呼吸医用_3L制氧机家用老人孕妇吸氧机雾化机301W_Y-301W”产品,在上述商品页面宣传“氧浓度实时监测供养安全有保障”等内容,上述商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发布上述宣传内容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已改正了上述商品页面宣传内容。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涉案商品宣传页面内容改正前页面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涉案商品宣传页面内容改正后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相关产品销售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相关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相关产品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2024年01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沪市监青罚告〔2023〕2920230043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当事人在京东店铺商品页面上宣传“氧浓度实时监测供养安全有保障”等内容,上述商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附: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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