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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27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呦鸣医疗器械销售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8MA1JNMR62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鹿焕君 | ||
违法行为类型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限期改正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0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02832668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272号
当事人:上海呦鸣医疗器械销售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8MA1JNMR628
住所(住址):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鹏路355号1幢三层337、35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鹿焕君
经查明,当事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号为沪青食药监械经营许20200432号,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经营范围:[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13无源植入器械。当事人经营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73144098,该器械未在当事人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范围内。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1月6日、2023年6月1日从*****购进“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1200支(规格型号:VN-3000 B-2,生产日期/批号:20221021,灭菌日期:20221022,失效日期:20241020)、“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1400支(规格型号:VN-3000 B-2,生产日期/批号:20230515,灭菌日期:20230516,失效日期:20260514)并分别于同日销往********,上述产品进货价22元/支,售价35元/支。本案货值金额91000元,违法所得5362.65元。案发后,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4〕2920230042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案发后立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叁佰陆拾贰圆陆角伍分。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壹万伍仟叁佰陆拾贰圆陆角伍分(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23004272。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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