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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主体名称 | 桂林宝石花医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MA5NYQ7N64 |
法定代表人 | 单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星市监处罚〔2024〕5号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5 |
处罚内容 | 1.没收牙胶尖2盒,氟化泡沫1瓶(详见本案财务清单星市监强制单﹝2023﹞LD112001号);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3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桂林宝石花医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开封待使用的已经过期医疗器械(牙胶尖1盒开封待使用,1盒未拆封,氟化泡沫1盒),我局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详见本案财务清单﹝2023﹞LD112001号,当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调取相关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⑴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⑵当事人从桂林市桂宏医疗器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9月30日采购牙胶尖20#1盒,每盒60支18元,2020年11月24日采购牙胶尖30#2盒,每盒60支18元,截止案发当日,牙胶尖30#还剩一盒,牙胶尖20#还剩28支,2021年7月18日从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了氟化泡沫1瓶,每瓶38克168元,截止案发当日还剩33克,上述产品均无销售价格。当事人货值金额194.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⑶当事人能能够提供牙胶尖和氟化泡沫的采购记录、供货商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提供牙胶尖的使用记录,无法提供氟化泡沫的使用记录。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305MB19626155 |
数据来源 |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305MB19626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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