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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主体名称 | 桂林市雁山区李德宁口腔诊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311MA5NW3PRXW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雁市监罚〔2023〕103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6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一、处广告费用一倍即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4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其称桂林市雁山区李德宁口腔诊所经营的美团网站发布医疗广告,APP搜索店名“笑笑口腔”,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有意不展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篡改经批准医疗广告审查内容的行为;2、广告中宣传超声波洁牙、窝沟封闭等诊疗技术,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3美团APP广告中价格虚假宣传,划线价与划线后价格相差较大,且有先提价后折价行为,导致诱导、误导消费者的判断、选择以及影响消费者对医疗和药品的价值,价格等错误认知,望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2023年9月20日,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桂林市雁山区李德宁口腔诊所,就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取证,经核查,当事人美团账号为笑笑口腔,账号中共发现五个医疗广告:1、进口3M树脂补牙;2、单人美国皓齿牙齿美白套餐;3、超声波洁牙;4、进口可乐丽树脂;5、窝沟封闭,广告中均标明:1、项目价格;2、项目内容;3、附赠项目等内容。经当事人确认,以上医疗广告信息均为当事人美团账号所发布,且发布内容均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获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据当事人称,所有医疗广告仅发布于美团,未发布于其他平台,广告费用共计1000元,保留有收据。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于2024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雁市监告〔2023〕1035号),依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雁市监告〔2023〕1035号)后,于2024年1月1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处罚。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
处罚机关 |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311MB15525368 |
数据来源 |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311MB15525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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