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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杭州鑫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余市监处罚﹝2024﹞3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26 |
处罚内容 |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鑫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开业,分别2023年5月15日、5月30日向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采购24台电位治疗仪样品机,作为消费体验。后又根据消费者需求,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向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1台电位治疗仪,以9800元的价格向消费者进行销售。另查明,当事人2023年9月18日晚,向朋友王某某要来关于宣传该产品的宣传视频,于2023年9月19日开始向体验者播放视频,内容涉及对治疗颈椎病、肩周炎、糖尿病、眼睛出血、感冒、手脚抽筋、低血压等能起到很好的治疗作用,于2023年9月20日整改。截止至2023年10月7日,当事人无法出示该产品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支撑,该产品也无上述宣传功效的相关认证,该产品从视频宣传对治疗颈椎病、肩周炎、糖尿病、眼睛出血、感冒、手脚抽筋、低血压等能起到很好的治疗作用内容至整改,期间实际未销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向消费者播放视频内容涉及对治疗颈椎病、肩周炎、糖尿病、高血压、眼睛出血、感冒、手脚抽筋、低血压等能起到很好的治疗作用。当事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10311377358T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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