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5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3.738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1.211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7个批次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信息,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信息,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量,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115元;二、处以罚款37385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白云茱莉蔻日用化妆品厂(普通合伙)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9EMFJ1T | ||||||
法定代表人: | 周帅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26 | |||||
公示截止期: | 2027-2-26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