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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浙江日方纳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东市监处罚﹝2024﹞39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2-7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金额(万元) | 4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日方纳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勤子免洗护发精华液抽检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按技术规范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及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勤子免洗护发精华液109瓶;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03307522110T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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