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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温州市耀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苍市监处罚﹝2024﹞5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26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市耀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发布“eMasker耳鸣治疗仪”广告含有功效、有效率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制作费用5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耳鸣治疗仪宣称的疗效和有效率的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发布含有功效、有效率的医疗器械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含有功效、有效率的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处以广告费用2倍合计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273255384828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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