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主体名称 | 上海淼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开市监处罚﹝2024﹞3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2-9 |
处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海淼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案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永康街369号的科技园大厅西侧办公间进行检查,在该办公场所发现装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通用脊柱植入物盒、出库专用章、发货清单等台账资料。经报局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出库专用章、台账资料予以扣押。因扣押期限届满,自2023年11月6日起予以解除扣押。经查明,2023年6月以来当事人将上述场所作为其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库房使用,在涉案场所对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配货,并做出入库记录。另查明,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库房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569号4幢6层640室。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变更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003370107141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