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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4〕8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蒲公英医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263284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彩维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2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4〕87号
当事人:广州蒲公英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L250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御景路首层48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彩维;
成立日期:2020年05月12日;
营业期限:2020年05月12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壹拾捌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 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其电脑销售系统,发现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的电脑药品销售系统,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12时32分销售过1盒“阿莫西林胶囊”(生产厂家: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X3031218),该药品属于处方药。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处方单,当事人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另,2021年12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过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上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2024年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违法情节一般,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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