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康恒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AD6X0G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广场道12排4号
投资人:吴恩光
我单位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药品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情况通报的函(津药监五办函〔2023〕039号),当事人购进的标示生产单位为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2112141,规格为1ml×10支的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经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药品。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8月8日,当事人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国卫医药有限公司以每盒23.4元的价格共购进标示生产单位为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2112141,规格为1ml×10支的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33盒,并以每支3元的价格出售,当事人能提供天津中新药业集团国卫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单据。上述行为满足使用劣药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990元,违法所得21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权限;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不合格药品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和情节;
4、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
5、关于对抽检不合格药品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情况通报的函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标示生产单位为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2112141,规格为1ml×10支的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经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719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7.8元;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