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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苍南县九州通雄惯药业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苍市监处罚﹝2023﹞213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3-12-21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03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苍南县九州通雄惯药业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九州通雄惯药业有限公司(苍南县沿浦镇海丰小区4-3幢一层)已经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都在有效期内。另查实,2023年10月25日、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销售药品时均只提供了药品,但实际都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给来店购买药品的顾客。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之规定,属于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273255384828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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