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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台州市佳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台椒市监处罚﹝2024﹞4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17 |
处罚内容 |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市佳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从事化妆品零售的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一家网店。2023年6月22日,当事人在上述网店内上架“相宜本草防晒霜……男护肤品”产品,该款产品名称为相宜本草水盈清透防晒露,产品类别为防晒类,生产企业为上海***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3***。当事人在该产品链接商品详情页面中宣传该款防晒露具有美白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产品具有美白功能的证明材料。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对相宜本草水盈清透防晒露宣传美白功效性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以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100200267333XB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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