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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德清麦麦化妆品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德市监处罚﹝2024﹞4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16 |
处罚内容 |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罚款金额(万元) | 0.015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德清麦麦化妆品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月请第三方广告制作单位在淘宝网平台的军博仕总店上制作发布含有“快拔毒强去痘”等字样的德方顽痘清健肤霜的宣传广告,并一直沿用。被本局于2023年12月15日使用“浙江市监司法鉴定中心‘市监保’区块链取证平台”固证,截止核查当日,当事人的网站宣传页面仍存在“快拔毒强去痘”等字样。经查明,当事人广告制作的费用为7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521097835484W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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