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4〕72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9.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487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路5号首层之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23年10月23日案发当天,当事人将药品“法斯通酮洛芬凝胶”[贮藏条件:“密闭,25℃以下保存”]和“艾洛松糠酸莫米松软膏”[贮藏条件“密闭,25℃以下保存”],放置于28℃的常温环境中销售。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生物制品”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进“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38盒,货值金额为513.5元。对外销售36盒,销售金额为487.5元,故违法所得为487.5元。该“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仅能提供部分进货查验资料,且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对应的价格标签。 本局于2024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4〕52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陈列药品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未按规定保存购进记录及凭证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标明品名、规格和价格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2盒,没收违法所得487.5元,并罚款95000元。综上,拟对当事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2盒;3.没收违法所得487.50元;4.罚款人民币950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涉案“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2盒;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柒元伍角整(¥487.50元);4.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永和堂大药房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698687982C | ||||||
法定代表人: | 杨振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19 | |||||
公示截止期: | 2027-2-19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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