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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市监处罚〔2024〕34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瑞碧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MA01KG342K |
工商注册号 | 110105027228589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李连杰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四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乔嘉爱乐多肽精华”(取得的备案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京)2021000928”),并委托位于西班牙的企业Laboratrio Innoaesthetics SL于2021年7月1日生产5盒;于2022年4月30日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乔瑞嘉帝美妮提升精华液”(取得的备案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京)2022000169”),并委托位于西班牙的企业Institute BCN Esthetics SL于2022年6月1日生产240盒。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制作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未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当事人也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另查明,上述产品均为初次生产,未再次生产。当事人已根据药监局第三分局整改要求制定了受托生产企业监督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并于2023年3月29日到西班牙进行现场监督,填写了《受托企业生产活动监督记录表》。2023年8月3日对涉案产品抽检,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情形。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4/5/8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4/2/8 | |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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