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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药监处罚〔2023〕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义乌市品派美甲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浙江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PINPAI印花甲油5(标识生产日期:2023.3.15)、PINPAI印花甲油15(标识生产日期:2023.3.15)、PINPAI印花甲油17(标识生产日期:2023.3.15)、PINPAI印花甲油19(标识生产日期:2023.3.15)、PINPAI指甲油06(标识生产日期:2023.4.1),PINPAI指甲油07(标识生产日期:2023.4.1),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均检出禁用原料1,2-二氯乙烷。涉案产品检出禁用原料系因原料色浆带入,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生产涉案产品9280瓶,销售4242瓶,库存5038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794.8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340.38元。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04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8024354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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