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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4〕7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增城区益丰豪园药店 |
注册号 | 44012500311787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永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0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4〕73号
当事人:广州增城区益丰豪园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MA9YCK397M;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刘永康;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碧桂园豪园米兰街100号;
成立日期:2022年03月28日;
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内的“医疗器械”专区内摆放有“医用防护口罩”,该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在该产品旁边摆放有“抑菌洗手液”,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涉嫌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药品、第二类医疗器械等产品。2023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非医疗器械产品“蓓靓抑菌洗手液”(粤卫消证字[2019]-17-第003号)与医疗器械产品3X医用防护口罩(产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湘械注准***********)共同摆放在住所内的医疗器械专区陈列销售,且无明显隔离,未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医疗器械产品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的投资人刘永康、受委托人廖晓雪、现场陪同检查人员陈慧怡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投资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
2、2023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
3、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廖晓雪接受本局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2024年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后能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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