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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苏普融致康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MACE7G214R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盐市监处罚﹝2023﹞00100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7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1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行为及其从属(新)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4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苏盐药监械经营许20230043号),于2023年4月23日取得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苏盐药监械经营备20236107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登记的住所及经营场所均为建湖县九龙口镇中心路梁泽人家西楼101室,登记的库房地址均为建湖县九龙口镇阳光家园综合楼201室。至2023年8月3日案发,当事人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建湖县九龙口镇中心路梁泽人家西楼101室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底左右搬至其位于建湖县九龙口镇阳光家园综合楼201室的库房,在库房内设置了办公桌、电脑、打印机并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期间未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变更申请。 2023年8月22日,我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盐市监责改〔2023〕00030号)。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于2023年9月1日办理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于2023年9月15日办理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机关 |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9000143552163 |
数据来源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MB151840XJ |
数据来源 | 地方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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