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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货架上有两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分别是金刚藤软胶囊5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货值金额为125元。马来酸依那普利片3盒,售价12元/盒,货值金额为36元。上述两种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61元。同时当事人遗失马来酸依那普利片的进货台账。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摆放在销售区货柜上不撤柜、不提示的行为,是销售劣药的行为。当事人遗失马来酸依那普利片(批号:20191002)进货台账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其行为未对来店购买药品的消费者造成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金刚藤软胶囊五盒(批号20220405,已超过有效期)、马来酸依那普利片三盒(批号:20191002,规格:10mg 16片/盒,已超过有效期),
2、罚款三万元。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与警告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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