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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亚群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鹿角胶(标称国药准字Z20053228,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02190208,生产日期2019年02月15日,有效期36个月)x盒。当事人在前述鹿角胶临近有效期后,于2022年2月4 日以报损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阿胶留作自用。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应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鹿角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要求购买已过期的鹿角胶,以x的价格销售前述药品鹿角胶x盒。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退还举报人货款x元,赔偿x元。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780元,无违法所得。2023年11月21日,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宁海县亚群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鹿角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及时下架临近有效期的鹿角胶,但因民间习俗存在鹿角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系应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鹿角胶销售给举报人,并已对举报人进行退一赔十,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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