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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华荞药店(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9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鹿角胶(标称国药准字Z23020051,【生产企业】山东济水阿胶有限公司,【包装】PVC,铝箔,每盒装250克,【产品批号】20160308,【生产日期】2016年03月08日,【有效期至】2021年02月)X盒;于2020年11月30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龟甲胶(标称国药准字Z20053229,250克/盒,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104,生产日期2020年01月08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X盒。2021年1月10日,当事人以销售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鹿角胶和龟甲胶各1盒留作自用。2023年11月13日,当事人应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鹿角胶和龟甲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要求购买已过期的鹿角胶和龟甲胶,以X的价格销售前述药品鹿角胶和龟甲胶各X盒。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2023年11月17日,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宁海县华荞药店(普通合伙)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鹿角胶和龟甲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民间习俗存在鹿角胶和龟甲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是应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当事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鹿角胶和龟甲胶销售给举报人,且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罚款5000元。
罚没款总计6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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