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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右侧第三个货架上有一类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品名:活泼小兔儿童保湿唇膏,限用日期至2023年6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10。上述化妆品在经营期间已超过使用期限且于2023年12月14日被我局检查发现并扣押。上述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共计货值金额4.5元。当事人无销售台账,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证。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所指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此案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品种及数量如下:活泼小兔儿童保湿唇膏,1盒。
二、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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