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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洗发露且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理: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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