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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为宣传公司情况,对生产的产品作广告宣传,于2023年6月25日在微信注册公众号,名称贝尔乐森。2023年7月初,当事人为扩大影响,对生产的轻养时光舱做广告宣传,请员工杨某负责设计制作广告,10月25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在广告中,当事人宣称“远离亚健康,激活自愈力,提升免疫力”,“舱内坐享30分钟=慢跑10公里”,“一通,通肠道,通血脉,通经络,二排,排湿寒,排血毒,排肠毒,三调,调阴阳,调气虚,调五脏,四补,补精,补气,补血,五固,固本培元”。宣称调理效果“三天,睡眠质量提高,血液循环加快,胃口好,骨关节疼痛缓解,身体有轻松感。”第3排写“一周,鼻炎改善,手脚冰凉消失,面部红润有光泽,手脚有劲,肩周炎减缓”;“一周,鼻炎改善,手脚冰凉消失,面部红润有光泽,手脚有劲,肩周炎减缓”;“一个月,便秘明显改善,感冒次数减少,气血明显改善,记忆力提升,肺功能好转,血压稳定,头晕目眩消失,静脉曲张好转”;“三个月,血糖明显改善,腹部赘肉减少,面部色斑消退,风湿好转,听力功能改善,月经正常”;“六个月,慢性病用药减少,痔疮消失,老人斑淡化,尿酸指标降低,血脂指标降低,肝肾功能好转,慢性胃炎好转”;“一年,眼睛明亮,身体炎症消失,身体轻盈,精力充沛,口气清新,白发转黑发,皱纹淡化,提升免疫力”;“长期,头脑清新,远离癔症,内分泌正常,抗衰老,检测指标正常”。宣称常坐轻养舱的九大好处”精力充沛、免疫强大、气色美好、身材苗条、皮肤紧致、骨骼强壮、代谢旺盛、睡眠香甜和轻松自在“。调理的特点”1、安全性好,无副作用,2、方便简单,3、综合调理(富氧水、负氧离子空气),4、见效快“。实际该产品非医疗器械。广告设计制作费用2023年7月19日预付450元,8月3日支付1140元,计1590元。员工韩某某负责管理维护,11月工资2917.21元,12月2996.31元,合计广告费用7503.52元。2023年12月8日,被本局查获。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非医疗器械广告中宣传治疗功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15007.0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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