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上海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闵处〔2024〕12202300884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MAC1JMCP4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SEOLYOONBOK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3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1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888264365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8845号
当事人:上海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1JMCP47;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500弄16、17、22、25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SEOL YOONBOK;
2023年10月20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上海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举报称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本局网络数据排查,发现天猫平台上店铺名称为“dermafirm德妃旗舰店”的店铺由上海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开设。
经查明,天猫店铺“dermafirm德妃旗舰店”由上海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运营,在其店铺销售的产品“韩国德妃虾青素赋活爽肤水正品春夏季滋润补水化妆水护肤品旗舰店”的宝贝链接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67609320791)中,当事人在宝贝详情页面上宣传“适用任何肤质”,经查,当事人该产品的核心成分是高浓度虾青素、烟酰胺等,这些成分并非任何肤质都适用,当事人提供的人群测试报告中也排除了敏感肌等人群。该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无广告费用。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上述广告,本案无其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当事人涉案商品上架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于2023年10月20日已将宣传页面删除,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期间,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涉案商品数量517件,销售额总计人民币34702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举报材料、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护照、电子数据取证文书、情况说明等。以上书证均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对应处罚的情节。
2024年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300884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其天猫店铺“dermafirm德妃旗舰店”销售的产品“韩国德妃虾青素赋活爽肤水正品春夏季滋润补水化妆水护肤品旗舰店”的宝贝链接(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67609320791)中宣传“适用任何肤质”,经查,该宣传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该宣传会误导消费者错误购买不适合自己的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违背了最基础的诚信信用原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态度诚恳,认识深刻,决定对当事人减轻罚款。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的规定,决定并对当事人上海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叁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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