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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购进的一盒消炎镇痛膏外包装标注有“OTC”LOGO字样,属于乙类非处方药,用于日常的销售。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属于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根据已查清情况计算,涉案产品消炎镇痛膏的购进价格为240元/盒,购进数量为1盒(1盒为30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销售数量为1袋,自用1袋,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当事人的涉案货值低,所销售的药品为乙类非处方药,风险等级较低,并且当事人地处农村,此前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本局未接到过消费者反映当事人问题的投诉或举报,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对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消炎镇痛膏1盒(剩余28袋);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1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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