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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5月9日,当事人采购了300kg菊花原药材,经验收、检验合格后入库。2022年5月25日,当事人生产菊花中药饮片295.7kg,另有留样0.12kg。后当事人将上述菊花中药饮片对外销售,货值总金额30091.2元。上述批次菊花中药饮片,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果均不合格。2023年5月9日,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主动召回涉案菊花中药饮片7.82kg,退货金额82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9267.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7.94kg涉案菊花中药饮片予以没收;
2、没收违法所得29267.2元;
3、处以罚款50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79267.2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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