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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3年10月19日开始,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店铺销售亦芙美修妍亮肤洁容膏非卖品(保质期:三年,期限使用日期:20200628)、亦芙美®修妍亮肤洁容膏(生产批号20170629,保质期:三年,期限使用日期:20200628)、艾草护眼贴(生产日期:20210519 保质期:24个月),至案发日止,上述化妆品、护眼贴均已超过保质期。芙美修妍亮肤洁容膏非卖品已售180支,库存240支;亦芙美®修妍亮肤洁容膏化妆品已售400支,库存200支,以上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共计货值金额221.1元,违法所得136.7元,且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艾草护眼贴已销售20盒,库存102盒,以上当事人销售过期护眼贴共计货值金额121.9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且未及时清理经营场所内超过保质期限的576盒百清草本茶(代用茶)(生产日期:20200426,保质期:24个月)。另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8月开始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将经营场所迁至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北鹿西街681—6号1栋7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艾草护眼贴,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销售过期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没收我局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136.7元,罚款1万元;
2.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艾草护眼贴,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我局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护眼贴,罚款70元;
4.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5.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责令其30日内改正。
以上罚没款共计10206.7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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