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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3月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购进笔芯、卡纸、睫毛卷笔套等原料生产眉笔。截至案发当日,共生产YGUU依谷拉线眉笔成品6008支,其中4328支已销售,销售价格为1元/支。剩余未销售的YGUU依谷拉线眉笔成品1680支、YGUU依谷拉线眉笔半成品3500支、无标识眉笔半成品11000支、笔芯54000支、睫毛卷笔套42000个、彩色卡纸22000张、眉笔加工机器4台于案发当日被我局依法扣押。以上当事人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货值为6008元,违法所得4328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起生产化妆品,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眉笔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一、对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我局依法扣押的眉笔成品、半成品、原料和设备,没收违法所得4328元,处罚款80000元,合计罚没款84328元,上缴国库;
二、对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行为: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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