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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4〕3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清平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300013135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温干京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4〕38号
当事人:广州市清平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3715422D
住 所:广州市荔湾区和平西路21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温干京
身份证号码:******************
因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本局于2023年9月4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广州市荔湾区和平西路21号一、二楼从事医疗机构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体户购进中药饮片枸杞子2kg、菊花1kg,并存放在经营场所用于处方调配药品。
经调查,确认涉案枸杞子的货值为116元、菊花100元,合计共21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购进票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清平门诊部处方笺及门诊处方单科结算报表、广东省医疗门诊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和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已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穗荔市监罚告〔2023〕142-1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2023年12月26日,本局公开举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书证材料证明。经本局复核不予采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恰当。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途径购进的枸杞子591.4g、菊花236.9g;
2、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81697654)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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