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北京市
为加强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药监局等四部委《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试行)》,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九批11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标准制定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如对内容有异议,请将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如需修改方法或调整限值,应提供相关验证材料,同时附实验数据及相关说明。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2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配方颗粒意见反馈”,邮箱地址:fuxintong@bidc.org.cn
2.邮寄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25号,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人:傅欣彤,电话:010-527796783. 传真:010-52779678
4.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2.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九批)起草说明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附件1
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九批)征求意见稿(目录)
编号 | 名称 |
1 | 醋没药(地丁树)配方颗粒 |
2 | 醋五灵脂配方颗粒 |
3 | 浮小麦配方颗粒 |
4 | 赶黄草配方颗粒 |
5 | 胡芦巴配方颗粒 |
6 | 花椒(花椒)配方颗粒 |
7 | 酒乌梢蛇配方颗粒 |
8 | 麻黄根(草麻黄)配方颗粒 |
9 | 马勃(大马勃)配方颗粒 |
10 | 千里光配方颗粒 |
11 | 薏苡仁配方颗粒 |
附件2
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九批)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管理,2018年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市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情况,发布了《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共收载中药配方颗粒品种276个。2021年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明确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研究与制定的有关要求。2021年2月,国家四部委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中提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规定,应当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备案等管理要求。原《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已不能满足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工作的需要,亟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临床使用需要进行重新制定。
二、起草过程
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按照品种遴选、标准申报及审核、标准复核、技术审核、征求意见、审议发布等流程开展。自2021年8月31日起,我局陆续发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开征求意见8批,涉及249个品种,其中244个品种标准已正式发布。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于2021年7月1日发布了《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试行)》,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四、主要内容
考虑到标准的研究、制定是一个逐步实施、完善的过程,标准发布将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陆续发布实施,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九批)》,收载11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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