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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邹金连的举报函,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场所有48支“M’AYCREATE”健美创研炫目晴采双头眉笔放置于化妆品销售货架上,该“M’AYCREATE”健美创研炫目晴采双头眉笔产品批次号BJ101111-1L,有效期至20231105,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上述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通过调取当事人淘宝平台销售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对该产品在2023年11月8日有过销售(未发货)。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查明案情,我局执法人员当日进行了立案调查。对上述48支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与现场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查实: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5月12日,是一家从事互联网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在淘宝平台(www.taobao.com)开设有名为“健美创研三佳专卖店”的网络店铺,主要销售各类化妆品。当事人为满足经营所需,从供应商处购进“M’AYCREATE”健美创研炫目晴采双头眉笔在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眉笔,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亦未按规定留存供货商资质文件、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材料。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将其库存在售的型号为11#的临期“M’AYCREATE”健美创研炫目晴采双头眉笔(限用日期20231105)销售给网店消费者邹某,邹某于2023年11月6日收到货后发现该眉笔已超有效使用期限。当事人因疏于管理,在上述眉笔过期后仍未在网店下架该型号眉笔,2023年11月8日有一消费者通过销售链接购买一支上述型号眉笔。因邹某向我局举报,当事人违法行为由此被我局查获。2023年11月9日,我局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上述批次过期眉笔48支,至案发,当事人2023年11月8日售出的涉案型号眉笔订单未实际发货。上述眉笔的销售价格为9.9元/支(包邮),购进价格为1.5元/支。当事人经营涉案过期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58.4元,未产生违法所得。2023年12月6日,经当事人确认,我局对涉案物品进行先行处置。经查询,上述型号11#的“M’AYCREATE”健美创研炫目晴采双头眉笔的备案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0003315,备案人:义乌市恒晔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义西工业区上城路6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登记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影音资料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涉案化妆品以及调取相关销售记录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网页销售页面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4.涉案化妆品产品备案截图1张,证明涉案化妆品已在国内备案销售的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基本情况;
6.合规建设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2024年01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兰市监听告字【2024】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要求陈述、申辩。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至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
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涉案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减轻处罚款500元。
对当事人销售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责令改正: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二、减轻处罚,处罚款1000元。
上述罚款共计15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对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减轻处罚款500元。
对当事人销售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责令改正: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二、减轻处罚,处罚款1000元。
上述罚款共计1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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