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8日,被处罚人海宁畅明眼镜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南街路261、263、265号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2盒“海俪恩氧润软性亲水接触镜”);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