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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8日从东阳市方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4袋天杰®人参,包装日期为2020/10/10,保质期3年,购进价格8元/袋,销售价格为12元/袋;4袋天杰®红参,包装日期为2020/10/11,保质期3年,购进价格8元/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2袋天杰®紫皮石斛,包装日期为2020/10/11,保质期3年,购进价格20元/袋,销售价格为40元/袋。其中,于2023年2月赠送他人一袋天杰®紫皮石斛,其余过期药品未售出。另,于2021年8月5日从东阳市方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3盒安宫牛黄丸,其中1盒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11日,有效期至2022年2月,购进价格为0.01元/盒,销售价格为200元/盒,未售出,其余两盒未超过有效期。以上过期药品共计货值金额348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过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且过期药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过期药品,并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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