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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共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乌鸡白凤丸48盒,后退回9盒,实际销售39盒。进货价18元/盒(含税),进货成本702元,销售价18.80元/盒(含税),销售收入共计733.20元,差价31.20元。
经查,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从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购进由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6g*12袋,批号为B06019乌鸡白凤丸共计50盒,收货日期为2022年10月10 日,因为有2盒外包装变形,被当事人拒收,实际收货48盒,进货价18元/盒(含税),进货金额864元。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2月7日,当事人将上述乌鸡白凤丸以18.80元/盒(含税)销售给本市5家单位。共计销售48盒。在获悉该批号乌鸡白凤丸“拟人参皂苷F11”不符合规定的检验结论后,当事人通知5家上述药店将尚未销售出去的批号为B06019乌鸡白凤丸退回给当事人。共计退回9盒,当事人实际销售39盒。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和 2023年8月1日将上述9盒涉案药品退回给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退回价格18元/盒,退回金额162元。本案当事人实际销售涉案乌鸡白凤丸39盒,销售单价18.80元(含税),销售金额733.20元,其进货单价18元/盒(含税),进货成本702元,差价31.2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B06019乌鸡白凤丸在2023年浙江省质量风险考核抽检中,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初检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拟人参皂苷F11”项目均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所指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局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
二、免于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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