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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7日,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兴市秀洲区新叶药店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中药柜斗内存放的肉苁蓉片出现疑似发霉虫蛀现象,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该批肉苁蓉片,并委托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该肉苁蓉片进行检验检测。2023年10月31日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了编号为YP20230937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号的肉苁蓉片应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案涉案肉苁蓉片经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其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涉案的不合格肉苁蓉片应当认定为劣药。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肉苁蓉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肉苁蓉片687.7g;
二、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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