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柜内放有5盒超过有效期的阿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368,产品批号:1807003,生产日期:2018.05.27,有效期至2023.05.26,每盒装250克),该药品是当事人2020年08月31日从宁波药材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购入数量为416盒,于2022年12月10日退货116盒,现剩余5盒,购进价格为780元/盒,零售价格为1499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阿胶的进销存记录。当事人将上述药品与未过期的阿胶一同放置于货柜内,并用价签标明零售价,为待售状态,上述过期药品实际销售量为0,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联、供货商资质、与供货商的质保协议、销售人员资质等资料。
又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玻璃货柜内放有如下价签:红标阿胶,250g,零售价1499元,惊爆价999元。当事人提供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胶系列产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当事人能提供实际经营过程中以1499元销售的收款收据,故当事人标价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阿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东阿阿胶5盒;
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