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浙贝母,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浙贝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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