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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瑞脉邦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21844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余兴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0号
当事人:广州市瑞脉邦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6CR2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东兴二街1号606房
我局执法人员在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我局查获时止,从“阿里巴巴平台”采购了1300瓶“蚊子牌绿药膏”在拼多多平台进行销售,购进金额为1907元。其中当事人声称赠送客户1269瓶,但无法提供赠送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不予采信,认定构成销售行为,该部分1269瓶药品的违法所得为8870.31元(按拼多多平台销售平均价计)。我局扣押3瓶,2瓶退款后未退回,销售26瓶,销售价为6.99元/瓶(拼多多平台销售平均价),获销售款181.71元。故合计货值金额为9087元(按拼多多平台销售平均价计),违法所得为9052.02元。
我局于2024年01月11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并非以经营药品为主业,经济比较困难,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因当事人初次违法且销售药品数量较少,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的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关闭药品经营业务;
二、没收涉案药品“蚊子牌绿药膏”3瓶;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52.02元;
四、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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