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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舟山美荟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当事人在网店销售化妆品,在产品页面宣传具有“抗初老”、“修复”、“抗衰”、“抗皱”功效。该产品系进口普通化妆品,未公示功效宣称,也未上传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当事人销售化妆品,在产品页面宣传相关功效,无法提供调查统计等相关依据,存在虚假表述。上述广告由当事人员工制作,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无依据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广告,宣传其销售的化妆品具有相关功效,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及时进行了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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