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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从姓石的业务员(名字和具体地址不详)那里,以每盒498元的价格购入广州市萌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伊草秀”水动力补水组合化妆品(内含水动力晶体膜,净含量:360ml,数量1包;水动力SPA乳膜,净含量:360ml,数量1包;水动力活肤原液,净含量:30ml,数量1瓶;水动力补水精华,净含量:30ml,数量1瓶;面膜,数量1包),生产批号:23081105,限期使用日期:20260810,数量10盒,货值4980元,当事人购入上述化妆品后,以每盒59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检查时,已销售3盒,收取1794元,总货值59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供货者、化妆品备案等相关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如下处罚:
一、没收在扣未备案的“伊草秀”水动力补水组合化妆品7盒(套);
二、没收违法所得1794元,对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1794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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