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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从海外代购人员处购进了17种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外包装标识有日、韩、英等外文的标识,无任何中文信息。到货后当事人将上述化妆品置于经营场所货柜上销售。2023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了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并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4738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票据、销售记录,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销售情况已无法查清、违法所得亦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17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2.罚款10000元。
(二)当事人采购上述17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综合上述(一)、(二)两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上述17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3.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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