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从东阳市医药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一批产品名称为“DKY奶兔宝宝香水”(备案人/生产企业:东阳市医药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浙妆20160312,生产日期:2023/04/02)的化妆品,2023年7月29日上述化妆品到货之后,当事人将该化妆品上架阿里巴巴店铺“义乌市莱铂玘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上述“DKY奶兔宝宝香水”化妆品备案号已于2022年12月6日注销备案。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未备案化妆品51瓶,进货价格是3元/瓶,销售价格均是5.5元/瓶,已全部销售。计货值金额280.5元,违法所得是127.5元。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没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