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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为提供诊疗服务,当事人从江西康盛医药有限公司医药代表李某某个人处购买8盒活血应痛丸。据李某某供述:当事人所购买的8盒活血应痛丸本买给家人使用,因一些原因没有用到,转手销售给了江山市郑元根诊所。经查,上述8盒活血应痛丸每盒29.69元,合计货值237.52元,未对外使用,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从药品推销员个人手中购买药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的8盒活血应痛丸未使用,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8盒非法渠道购进的活血应痛丸;
二、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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