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洪某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具备药品经营的资质。当事人向青田县某卫生室提供一箱朗致藤黄健骨丸,涉案藤黄健骨丸的货值金额为945元/箱。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