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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是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成立于2012年8月28日,领取有《药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0月底至11月初,当事人为获取收益,从金华市xxxx有限公司xxxx药店购进金钱草颗粒、足光散、开塞露共3个批准文号的药品,后放于经营场所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60元,销售额274元,违法所得274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理:
1.没收金钱草颗粒(国药准字Z20027654)1袋、足光散(国药准字Z20025433)5盒、开塞露(国药准字H34022941)16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4元;
3.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274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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