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6袋杜仲(粉未)中药饮片用于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方的合法资质、相关票据和中药饮片合格证明。经当事人确认,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进价格每袋为4元,货值金额总计24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该批中药饮片。于2023年10月17日被本局永中所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没收无标签的杜仲(粉未)中药饮片共6袋;
二、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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