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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37294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义雄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2号
当事人: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陈义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0GK8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88号3栋101
当事人: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陈义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0GK8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88号3栋101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化妆品,在天津黑龙江省被抽检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07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1、当事人与一刘姓客户于2022年09月01日生产“zfuiton芙宜堂纤翘睫毛滋养液”,11月11日完成生产198支,其中196支交由客户进行网络销售,2支作为留样,上述产品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抽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C23112587),检验结论:不符合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2、当事人与黑龙江客户张辉于2022年5月通过朋友介绍约定生产“mewell美维兰丰盈轻奢修护发膜”,06月20日完成生产263瓶,其中261瓶交由客户销售,2瓶作为留样,上述产品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L2023HC0449),检验结果:甲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当事人询问笔录、生产记录、成品出库单、送货单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0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受托生产销售了“zfuiton芙宜堂纤翘睫毛滋养液”含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zfuiton芙宜堂纤翘睫毛滋养液”,2支(批号为:2022.10.28、限用日期:2025.10.27);
(二)没收违法所得2116.8元;
(三)罚款80001元。
二、当事人生产销售了“mewell美维兰丰盈轻奢修护发膜”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mewell美维兰丰盈轻奢修护发膜”,2瓶(批号为:ZD2F0104、限用日期:2025.06.08);
(二)没收违法所得1513.8元;
(三)罚款1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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